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209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耿龙国。
被执行人: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利息76016.96元、案件受理费405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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