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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112行审4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0112行审4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剑,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申请执行市政行处罚字[2017]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于2017年8月16日在西安市公园南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出入道,挖掘人行道面积为2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政行处罚字[2017]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挖掘行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2、处22920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出的市政行处罚字[2017]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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