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光明、李春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146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春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光明、李春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长安区支行营业室(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2921.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