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韩家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光明、李春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6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7月21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原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村委会)、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家村委会、恒业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修路民工劳务费22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被告*家村委会将本村村道水泥路工程发包给三被告合伙承包。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劳务人工,口头约定人工费22500元。工程完工后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家村委会辩称:*家村委会将修路工程承包给恒业公司,工程完工后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恒业公司。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恒业公司辩称:恒业公司与*家村委会签订修路合同属实,合同签订后其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恒业公司收到*家村委会支付的工程费用后,在扣除税款及管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已支付给***,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修路合同系***以恒业公司名义与*家村委会签订,该工程实际由***、***及*小锋三人合伙承包。现*家村委会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拖欠原告劳务费属实,愿支付原告劳务费用。
被告***辩称:其与***、***合伙承包*家村委会修路工程,后以恒业公司名义与*家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家村委会向恒业公司支付的223300元工程款中除财政拨款170000元外,其余费用系被告***垫付。修路工程原告提供劳务属实,现拖欠劳务费22500元未付,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恒业公司与*家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恒业公司承包*家村委会村内水泥路硬化工程,合同价款为223300元,在工程全面完成验收合格待上级拨款到位后一次性付清。后恒业公司与恒业公司第四项目部***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内部合同),对项目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由**组织人员提供工程劳务,约定劳务费用为22500元。工程结束后*家村委会于2016年5月18日向恒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23300元,恒业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于2016年5月19日向***支付工程款218140元。后**向被告主张劳务费未果,遂于2017年1月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合同协议书、转账记录收据相佐证。被告***、***、恒业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被告恒业公司当庭提交内部承包协议、银行网上回执、收据、电子凭证证明被告恒业公司将修路工程承包给***、恒业公司在收到*家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税费及管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之事实。原告及被告***、***对被告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审理中被告***、***均认可*家村修路工程实际由***、***、***三人合伙承包,以恒业公司名义与*家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对拖欠原告劳务费22500元之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主张被告*家村委会支付恒业公司的工程款223300元,其中*家村委会仅支付170000元,其余费用系被告***垫付。被告*家村委会承认其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其余费用未付之事实。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中不再要求***承担责任。本案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等人合伙承包*家村委会道路硬化工程,雇佣原告提供劳务,拖欠劳务费22500元之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转账收据等证据相佐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合伙人为***,***、***,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承担付款责任,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恒业公司将工程进行分包,收取管理费用,应对***、***应承担之付款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家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存在过错,亦应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劳务费22500元;
二、被告铜川市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家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90.5元、被告***承担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