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90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大理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理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七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省建七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大理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款1544345.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11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省建七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6月2日,权利人大理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省建七公司1559256.32元款(含诉讼费13911和执行费1000元)。现申请人已领取以上执行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鉴于本案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款已履行完结。该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字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