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411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南一路仁和巷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肖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