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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411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南一路仁和巷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运储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肖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