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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91执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洋县鸿宴路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22753401685U。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南一路仁和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30878413R。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891执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