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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2922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南一路仁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煜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