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2922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南一路仁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煜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