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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创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23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湖北省监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创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发展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南一路仁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创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品医疗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品医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创品医疗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份,***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与创品医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品医疗公司将如下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工程项目内容:承建位于创品医疗公司内的共四个单体建筑,即车间(二层),***(六层),配电、水泵房和门房,全部为框架结构。建筑总面积为18942平方米。**建筑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随后由***施工并与创品医疗公司对接,包含按工程进度付款等一切事宜均由***负责。该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竣工投入使用至今,创品医疗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3月12日,经过双方最后结算,创品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出具欠条一张:欠到***工程款4900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创品医疗公司未予答辩。 **建筑公司辩称,***借用其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所有的工程款都是***与创品医疗公司对接的,其公司没有参与。工程施工和工程款的支付都没有通过其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3日,***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与创品医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及合同协商纪要》,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创品医疗公司内的共四个单体建筑,即车间(二层),***(六层),配电、水泵房和门房,建筑总面积为18942平方米,工程价款为15218900元等。合同签订后,***进行了工程施工,创品医疗公司按工程进度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工程于2017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创品医疗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3月12日,经过双方最后结算,对下欠工程款由创品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肆佰玖拾万元整(4900000)欠款人:**2019.3.12”。经催讨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协议书及合同协商纪要、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创品医疗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协商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已交付创品医疗公司,并已投入使用,对下欠的工程款由创品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出具了欠条,创品医疗公司应该按约定向***支付工程价款,***请求创品医疗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建筑公司将资质出借给***,而不是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该公司没有参与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亦没有经过该公司,该公司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创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90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由创品医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