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栋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5号**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上诉人青岛栋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于限期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释明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后,上诉人青岛栋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栋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