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1334号
原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4月8日,原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被告山东华软金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合同款项支付给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