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民初189号
原告: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保发大厦第九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大渡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府前街55号A座2009-20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被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2019年1月3日,原告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