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870号
原告:山东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府前街55号A座2009-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754800XW。
法定代表人:贾宝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以南、郑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46551124P。
法定代表人:崔树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浠萌
书 记 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