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36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东营市实验中学。
原告***与被告***、山东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实验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要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理荣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