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8429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商静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诉被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艳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曲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