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诉烟建建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安装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191号
原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安装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负责人*连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所军,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处处长,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建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安装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1元减半收取4515.5元,由原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付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