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495.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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