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495.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