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工业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0600168C。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500米。临时办公地点:临朐县朐山路龙韵文化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6852964W。
法定代表人:王家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9347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及土地,因该房产有查封且有抵押,暂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伊护国
审判员  张中学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