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2986号
原告: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县城朐山路42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廷财,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迟家庄村路口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赵玉,女,汉族。
被告: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政府驻地南1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临朐祥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龙东路北侧(东镇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潍坊润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上林工业园(政府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原告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祥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润华管业有限公司、***、曾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