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4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临朐县人。
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鲁0724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8年11月23日经网络查控,查控到部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上述存款已依法扣划,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24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