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500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锋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