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郎丰绍、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500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锋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