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149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