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2716号
原告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7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立平
书记员 余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