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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061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5006XD。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1487643657。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49045630M。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园园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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