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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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03执794号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舟山聚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聚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舟山聚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的工程款12552133.7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6月9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872898.70元(含工程款12552133.70元、一般利息114538元、加倍利息24162元、案件受理费97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申请费79952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