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70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49045630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伶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