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3999号
原告: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大厦四层(6-10)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120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2024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09元,由原告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