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5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政,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厚兵,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上诉人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8元,减半收取4194元,由上诉人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