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赵先华与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654号

原告:赵先华,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丁山路49号1幢49-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4251926D。

法定代表人:梅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先华与被告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先华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华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先华撤回对被告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先华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沃超宇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