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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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813号之二
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0175XK。
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炯、曹益波,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丁山路49号1幢4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4251926D。
法定代表人:梅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卫东,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徐海屿,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徐海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徐海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梦霞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