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远大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女湖大道渝工科技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远大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