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渝执字第01146号
原告江西省远大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省远大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13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3139元、执行费5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远大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