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44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2幢36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颖,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静,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6号。
诉讼代表人:孟公严,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婵,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军,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李娟,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军,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国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军,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沈李娟、江阴市国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1元(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敏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邬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