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693306044H,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
诉讼代表人:孟公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