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江某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恢1306号 申请执行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阴市锡澄路886号,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3306044H。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市国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068174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国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共有人:**)向江阴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名下位于江阴市××号××室(合同备案号:201909010062)的房产,以最高价2601200元成交,扣除拍卖服务费、税费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款项已分配完毕。首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86296.26元,本次执行程序中受偿588069.49元,故全案发还申请执行人1074365.75元。 2023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次恢复执行申请所需处置的财产已执行完毕,故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恢复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