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某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302号 原告:***,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居民身份号码 320103198005252326。 原告:***,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明南新区87号,居民身份号码 320219195302013332。 原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新生路120号,居民身份号码 320219197408113277。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囊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1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计 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