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4某某与江某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304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1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计 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