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
负责人:姜泽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振果,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抚宁县抚宁镇坟坨村人,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