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民初3867号
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八工程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511室。
负责人:范时坚,该处处长。
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迎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