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8财保183号
申请人: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胜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