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8民初1281号
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住所地山**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该局局长。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八工程,住所地山**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号水工大厦**室室。
负责人:郭红卫,该处处长。
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河北大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迎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