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榆明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30执异2号
案外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109号佳地花园东篱小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922046921。
法定代表人:白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榆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和谐路北侧、沈大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069430965D。
法定代表人:冯自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明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贾希玲
审判员  郭雪英
审判员  焦军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