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4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南村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晋021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50000元,差旅费620元,案件受理费1656元,保全费127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203元。执行过程中***已履行130403.5元(含2203元执行费)余款25345.5元。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全部余款25345.5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4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