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银牛,村委会主任。

复议申请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执异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0日该院作出(2018)晋031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欠款301183.59元;二、驳回原告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22日该院作出(2020)晋0311执464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313262.59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8日该院扣划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在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款项6237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以下证据:1、阳郊脱贫办发[2020]54号《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文件》一份;2、申请回转扶贫资金的请示一份;3、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表一份;4、票据凭证四份。)

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异议称,法院冻结了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其中62370元为专项扶贫资金,此款项应退回农委扶贫办,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的款项。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执行无形财产豁免,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基础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一)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二)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三)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六)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七)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八)扶贫专项基本保障资金;(九)国防科研试制费;(十)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十一)军费;(十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二十一项。按照相关规定,专用资金必须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乡村一级组织无法实现专用资金开设专用账户,所有款项不管什么用途都打入了村委会开设的基本账户内。本案中,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表明,该院于2020年7月28日从其在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的62370元,其中的50000元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下拨的扶贫专款。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也有相关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应按照阳郊脱贫办发[2020]54号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执行。将该院扣划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存款62370元中的50000元退给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另调他用。因此,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本院扣划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在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款项62370元,除50000元外,其余款项继续执行。

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晋031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1.郊区法院认定所扣划的62370元款项中的50000元为扶贫专款,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2.郊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错误。

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称,财政局2019年8月17日拨付关于蘑菇种植、生态鸡场项目扶贫资金10万元后,村委会一直未向蘑菇种植项目支付扶贫资金5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财务出具的证明。

本院查明,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2021年1月15日出具证明:“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的蘑菇种植项目资金5万元,截止目前没有对该项目支付过任何费用”。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财务2021年1月15日出具证明:“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蘑菇种植项目还未支付过任何资金”。其它事实与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给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蘑菇种植、生态鸡场两个项目各分配扶贫专项资金5万元,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村委会未向蘑菇种植项目支付过该资金。并且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阳郊脱贫办发[2020]54号《关于调整扶贫资金用途的批复》已将该蘑菇种植项目专项资金另调他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裁定除50000元外其余款项继续执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异议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执异5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锐锋

审判员  李 彦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