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某某某某舁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异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银牛,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我院作出的(2020)晋0311执464号执行裁定,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1月9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银牛与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炜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称,法院冻结了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其中62370元为专项扶贫资金,此款项应退回农委扶贫办,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的款项。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对于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有很多笔款项,但无法证明法院所冻结的就是这一笔特定的扶贫款项,并且对其中几笔大额支出持有异议,认为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无证据可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8)晋031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欠款301183.59元;二、驳回原告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0)晋0311执464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313262.59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8日本院扣划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在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3181010300000001617号账户内款项6237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以下证据:1、阳郊脱贫办发[2020]54号《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文件》一份;2、申请回转扶贫资金的请示一份;3、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表一份;4、票据凭证四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执行无形财产豁免,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基础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一)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二)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三)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六)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七)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八)扶贫专项基本保障资金;(九)国防科研试制费;(十)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十一)军费;(十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二十一项。按照相关规定,专用资金必须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乡村一级组织无法实现专用资金开设专用账户,所有款项不管什么用途都打入了村委会开设的基本账户内。本案中,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表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从其在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3181010300000001617号账户内扣划的62370元,其中的50000元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下拨的扶贫专款。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也有相关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无形财产豁免范围,应按照阳郊脱贫办发[2020]54号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执行。将本院扣划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存款62370元中的50000元退给阳泉市郊区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另调他用。因此,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扣划异议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在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3181010300000001617号账户内的款项62370元,除50000元外,其余款项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铁福
人民陪审员  黄海霞
人民陪审员  贾珍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