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
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晋031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301183.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61元,执行费44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银牛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法院调查结果,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在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