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5064号
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西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同市云州区汇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贾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