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3531号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时,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公司)、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段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因被告瑞信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店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7394.89元及利息(以317394.89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协议书。原告承接了被告一开发建设的槐荫区段店馨苑一期工程自来水室外管道及室外安装工程,本工程以经十路段店段为界,分为路南、路北两条自来水管线,主材为球墨铸铁管,预留口设置小区红线以内。施工期为20天,从2005年4月5日起2005年4月25日止。协议约定,本工程为济南市政给水二类工程,按济南市市政定额取费,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2005年5月31日对该工程结算书盖章予以确认。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截止今日未能支付。该工程系两被告合作开发建设,被告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瑞信公司及段店村委会均未作答辩。 建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建安公司向本院提交(2009)鲁民一初字第8号案件卷宗材料、《协议书》、《段店馨苑一期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书》、《段店馨苑一期市政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书》(室外安装工程及室外管道工程)、《段店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前期投资款结算协议书》,上述证据均来源于生效判决的卷宗材料,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馨苑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由段店村委会与瑞信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5年4月1日,瑞信公司作为甲方,建安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段店综合开发建筑项目室外自来水管道工程,工期20天,至2005年4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止。工程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给水二类工程定额取费,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建安公司实际进行了室外管道及安装工程的施工,施工结束后,上述工程已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后,瑞信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经结算,室外管道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共计为317394.89元。建安公司称,瑞信公司及段店村委会均未向其支付上述工程款,其要求两者共同向其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建安公司自瑞信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已经完成了工程施工且经验收合格,瑞信公司应当向建安公司支付其所认可的工程款317394.89元。瑞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支付了上述工程款,本院对建安公司要求瑞信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瑞信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对上述工程进行了结算,应当认定其在此时已经认可涉案工程质量已合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瑞信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付清上述工程款。瑞信公司逾期付款,必然给建安公司造成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建安公司要求瑞信公司自2005年6月1日起向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段店村委会作为瑞信公司的合作开发方,应当与瑞信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付款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17394.89元; 二、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317394.89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济南市民委员会对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