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630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6×××5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