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民初1672-2号
原告:***,女,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之子),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之女),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之子),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忠,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潘家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单位职工。
被告:***,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与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现鉴定已作出,需要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阚东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